摘要

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的法律规制存在的根本问题是既有的规制理念、制度结构及具体规制措施与当下地方政府非税收入面临的宏观环境及内在机理出现了断裂。公共事务治理日益增加的压力、财权上收而事责下沉形成的体制约束、社会参与及监督政府财务的加强,要求改变管控、看守的传统理念而实现非税收入的激励与规制相容。应以财权与事责的平衡和匹配为核心,以税权分配、发债权和转移支付等为重点完善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的激励机制;同时根据主要非税收入的具体内容和特点构建类型化的规制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