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与合同法、新消保法对提示说明义务规定相比,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欠妥。参考国外立法例,保险人的提示说明的范围应适当扩张,而说明方式应由主动说明改为被动说明,说明的程度应遵循"适当性原则"。在具体操作上建议增设阅读期、询问表等,以增强义务履行的可操作性。

  • 出版日期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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