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农户向负有种子质量监管职责惹行政机关申请提起的田间鉴定,费用应该由国家财政向行政机关拨发,因为种子质量监管本身是行政机关的职责,其需要积极行使而不懈怠,现今农作物种子出现问题,说明行政机关在前几道监管环节中未尽到监管责任,未能够很好的履行自己的职权。那么,此时农户的申请鉴定,行政监管实际上是在为自己未尽的职权行为进行补救,那么,鉴定费用应该由其自身承担,而不应该由农户承担,因为农户作为纳税人,其已经通过税收的形式对行政机关的初次监管行为买单,而不需要再对行政机关的为补救自身的过时而进行的鉴定行为而进行二次直接的买单。

  • 出版日期2011
  •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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