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互联网时代,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主要有隐私权路径和人格权路径。以这两种理论路径,均构架了"知情——同意"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然而个人信息权利化和"知情——同意"机制却面临着个人信息内涵不明确、个人信息侵权实质为侵害信息主体人格权、"知情——同意"机制在实践中被消解和无法应对大数据挑战等诘问。个人信息是大数据的基础,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具有共享属性,具有公共利益价值。因此,大数据时代,应将个人信息视为一种非稀缺的和共享的公共物品,对利用个人信息侵害人格权益的行为,应纳入侵权法和人格权法中规制;大数据产业发展中应对个人信息处理者建立"使用者责任"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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