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尽管《刑法》第222条增设了虚假广告罪,但实务中真正以虚假广告罪定罪量刑的案例却少之又少,根本原因在于立法中对本罪的构成要件界定较模糊,尤其是何为"情节严重"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且对于本罪的法定刑设置不尽合理,处罚力度不大,违法成本低难以达到惩治犯罪的目的,使得本罪形同虚设。因此,文章通过分析虚假广告罪的构成要件力求对本罪有较为系统的认知、通过主客观两方面对何为"虚假广告"进行认定,从而明确了入罪的前提。同时,在"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与刑罚配置等方面提出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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