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长期以来,由于文献资料的匮乏,学术界对秦汉至隋唐之际告诉程序的认识一直存在很大分歧。近年来,随着秦汉法律竹简和敦煌吐鲁番文书的发现,可以对古代诉讼制度产生新的认识。通过对秦汉时期的“三环”、汉代“三日复问”和唐代三审制度的探讨可知,秦汉之际的“三环”程序与唐代三审制度没有渊源关系。秦汉“三环”程序所适用的对象仅为年七十岁以上父母控告子孙不孝的犯罪,如果是“免老”以下者控告子孙不孝,则不适用“三环”的司法程序。中国古代的司法鉴定技术十分落后,为了防止诬告,避免发生冤假错案,两汉时期实行满三日复问的告诉程序,即首次对原告讯问后,三日后再次对原告讯问,并向控告人告知诬告反坐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由此可知,唐代的三审制度源于汉代的满三日复问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