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的劳资关系失衡,主要表现是雇主主导劳动市场,违法违规现象严重,劳资纠纷快速增加。同时,劳资协调机制滞后于私营部门和改制企业的发展。近几年来,加快完善劳资协调机制任务的紧迫性在不断提升。解决这个问题,既需完善政府、工会、雇主组织的职能和组织建设,也需要调整或校正存在于政府和工会某些部位中的不当目标和行为。治理失衡的劳资关系,首先要完善“吏治”。发展企业外的区域/行业性集体谈判机制,对于完善私营部门工会的维权职能具有重要的意义。为此,应该修改《劳动法》和配套法规的有关条款。

  • 出版日期2004
  • 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