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著作权制度是一种中性制度,是一项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践宪法的制度性安排。因此,应当将著作权制度的正当性基础建立在对宪法目标的促进上。著作权的产生过程就是作者独立于外在限制的过程,正是借助向文化消费者收费的著作权制度,作者阶层才进一步从赞助体制下解放出来,获得了更大程度的独立与创作自由。著作权与信息自由之间存在着交互影响的关系。著作权所支持的表达的多样性有利于公共领域的形成、公民身份的培育与锤炼。在当前中国的语境下,将著作权的发展趋势放在宪法的视野下进行研究更具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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