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强制法》颁布后,学界普遍认为识别行政强制措施在于其是否具有强制性与临时性特点,但实务部门运用这一标准识别行政强制措施时却出现了认定困难的局面,因为在《行政强制法》颁布前,各种层次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就已经对道路交通行政强制强制进行了规定,因此识别标准必须面对法条的复杂性。部分道路交通行政强制措施不能从法条上判断其是否具有强制性与临时性,需要结合实践与行为目的去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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