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学术界,尽管反补贴法能否适用于非市场经济体的问题已进行了广泛的探讨,但却鲜见中美两国政府对此所持的基本立场和法理分析。铜版纸案后的14起美国对华反补贴案终裁,则为之提供了这样的机会。对中方而言,无论在双边还是多边框架内,以反补贴法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体为由的抗辩已非最佳选择;而应依据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C款规定,要求美方及有关WTO成员在对中国使用替代国基准前,履行向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的通知义务,使我国反补贴对策的基本思路建立在重程序和寻求多边争端解决机制的基础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