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村村民的资格、一户的标准和一宅的标准,很难通过立法予以规定。农村村民一户一宅,是计划经济的分配规则,不是市场经济的法律规则。集体没有足够多的空闲地,以户为单位无偿分配,无法有效实施。法院将农村房屋买卖有效的范围局限于集体成员,背离了法律文本。由于制度设计缺陷,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困难重重。未来应当取消农村村民一户一宅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