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稳定性是对其的基本属性。然而,时代在进步,社会在发展,即便是以稳定著称的宪法,也不能一成不变。对宪法适时进行修改,是让宪法与时俱进的重要方式。各宪法国家的宪法对宪法修改程序均有所规定,这当然包括对创议程序进行设置。在研究各国宪法的过程中,我们发现,除了法国宪法之外,存在这样一种普遍的、大众的模式,即代议机关为共同主体,其他机关为多样性主体的创议程序模式。在这一模式下,每个国家的具体规定有所不同。但有一点是相同的,即不论有几个提议主体,代议机关必是其中一个主体。这一普遍模式的形成,必有其深层次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