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全国人大常委会赋予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的权力,然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强制性措施并未包含留置。《监察法草案》对留置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但并未解决留置与刑事强制措施之间的竞合。这主要在于,留置的设置过于模糊,也未赋予监察机关羁押替代措施。通过细化留置的设置,赋予监察机关羁押替代性措施,化解留置与其他刑事强制措施之间的冲突,既有利于监察机关合理行使监察权,也利于保障被调查人的基本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