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中,主体界定还存在立法规定范围过宽、缺乏组织化主体参与制度设计、参与主题单一等缺陷。面对这种现状,首先在明晰公众参与依附性的基础上,区分影响评价行为主体和公众参与主体的主从性差异,厘清公众范围;其次应当鼓励公众利益代表和构建公共利益代表两种组织化主体,最后引入第三方参与主体,促进多元参与,以期对完善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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