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保险法》对重复保险的界定并不全面 ,对其概念应采狭义说 ;重复保险的构成要件 ,尚欠缺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及保险期间发生交叉或重合两个要件 ;重复保险的适用范围 ,应限于具有损失填补性质的险种 ;对重复保险的法律效力 ,应区分善意和恶意 ,并采取不同的规制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