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定罪的逻辑评价方式的不同,可以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的犯罪成立理论分为三层次的定罪模式(德国、日本)、两层次的定罪模式(英国、美国)和平面型的定罪模式(法国、意大利、俄罗斯、中国大陆)。三层次模式主要是按照先事实评价后价值评价、先客观评价后主观评价的思维过程展开体系,定罪表现为逐步排除出罪的可能性,最终认定犯罪。两层次模式是以肯定犯罪可能性的因素和否定犯罪可能性的因素的逻辑对立展开,定罪表现为肯定因素和否定因素的对抗,看何方占上风。而平面型模式通过对犯罪构成要素的分类展开体系,事实评价和价值评价以及肯定和否定都同时蕴含在对每一个构成要件的评价之中。排除犯罪可能性的评价因素在平面模式中没有单独存在的逻辑空间。

  • 出版日期2016
  • 单位平顶山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