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世纪西方权利理论研究表明,权利理论不仅是适应近代社会转型的产物,还有着深厚的历史基础和理论传统,可以说,它是在融合既有理论基础上的一种创造。在这一过程中,中世纪的权利理论家们——拉菲努斯、雨果、奥卡姆以及让·热尔松等发挥了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他们实现了权利理论与古典哲学以及中世纪神学之间的连接与融合,为权利理论的萌芽和发展提供了必要的理论支撑,也为现代权利理论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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