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通过对我国突发性污染事故强制应急措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指出纵向的级别立法和横向的部门立法将突发性污染事故强制应急措施制度分割得基本不具有系统性;内容上注重行政紧急权的获得和行使,忽视对紧急权力的限制和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同时具体制度上的缺陷和机构设置的不合理也是强制应急措施效果不彰的重要原因。针对以上缺陷对我国突发性污染事故强制应急措施提出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