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计算机软件产业的飞速发展使得采涉及出版商、经销商和最终用户三方当事人及两份合同的交易方式成为惯例。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首创"大众市场许可"的概念,对以上三方当事人及两种关系进行规范,限制事后条款的效力,以平衡各方的利益,为建立信息时代的合同法规则作出了富有成效的努力。虽然目前《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在美国遇到一些困难,但仍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