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公司法》第七十一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进行了规定,对此规定的不同理解会引发实践中的纠纷与理论上的争鸣。因而厘清法条背后的逻辑,还原法条的本意尤为重要。股权对外转让关乎转让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的互信关系,故该法条第二款赋予其他股东同意的权利,但此种同意并非为公司内部决策制度。在公司章程未有规定时,不得要求转让股东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获得其他股东的同意,此为合同与决议区分理论的必然要求,也符合《公司法》的原意,但考虑到股权转让会对有限责任公司产生重大影响,该法条第四款亦预留了公司意志介入之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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