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在部分针对"有效辩护"及其相关保障制度的研究中,一些学者将"有效辩护"的概念与"辩护有效性"混同,但其实不然。有效辩护既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辩护权的普遍性,又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的刑事辩护的质量和效果,而辩护有效性仅指后者,这两个概念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不能完全等同。目前,我国的有效辩护问题既包括刑事诉讼辩护率低下,又包括刑事诉讼辩护质量低下,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虽然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刑事辩护率低下的问题,但刑事辩护质量也即辩护有效性问题仍然不容乐观,刑事辩护的过程作用和结果作用均不明显。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的缺失、刑事辩护制度的欠缺以及辩护人自身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不高均是造成我国刑事辩护有效性低下的重要原因,只有针对上述原因对症下药,才能真正提高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