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民法总则》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作为适用于所有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这一绿色原则的确立,为解决生态环境问题提供了私法路径。绿色原则是为了环境公益,而对民事主体所从事的民事活动进行的一定限制,具有指导民事立法、补充法律漏洞的一般效用。具体来说,其效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资源开发利用方面,可以缓解传统物权法律制度与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