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中国慈善法制的当下问题1.公民慈善的实施困难公民慈善的实施困境源于根据以《公益事业捐赠法》为核心的原有慈善立法之规定,公民既无权直接开展慈善募捐等活动,也难以间接通过成立慈善组织进而开展慈善募捐等活动,换言之,公民慈善实施困境实际上包括了三个方面问题:第一,公民慈善募捐的困境。《公益事业捐赠法》是以“捐赠”(而非募捐)为核心展开立法,并将公益(慈善)捐赠做了特殊界定,而基于以上对公益(慈善)捐赠的界定,公民虽然可以成为捐赠者,但却不能成为受赠者,更不能成为募捐者。究其原因在于,《公益事业捐赠法》的上述界定表面上只限定了受赠者的范围,即包括了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公募基金会)和事业单位,但由于受赠者获得捐赠只能通过主动募捐或被动接受两种方式得以实现,在此意义上,受赠者的范围较之于募捐者更宽,而上述界定对受赠者范围的限定实际上也就限定了募捐者的范围,即唯有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可以成为募捐者,公民则被排除在募捐者之外。((1))

  • 出版日期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