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3年起实施的刑事诉讼法151条第1款把司法实务中运用的诱惑侦查以法律文本的形式给予了有限的认可。然而,该款内容的规定较为苍白,以但书"不得诱使他人犯罪"这一禁止性规范作出了粗泛的合法化底线,但并未对诱惑侦查行为的行为规范作出明晰规定。现代法治理念要求在注重实体真实目标的基础上,应该力求权利与权力对抗时的衡平化。对此,我国有必要对诱惑侦查制度的生长作出进一步规制,以期最大限度的释放其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