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下中国的能动司法不同于西方的司法能动主义,其理论表达和实践形态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各地区、各层级人民法院的积极实践,使得能动司法遍地开花。但是,能动司法也应有必要的限度。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这就要求能动司法在展开的同时,注意人民法院是国家的,而非地方的,以防出现司法地方化的问题;注意人民法院是专司审判职能的审判就关,而非履行其他职能的国家机关,以免能动司法变成了"盲动司法"。

  • 出版日期2011
  • 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