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地作为一种特殊的资源,对于不同的法律主体,其利益价值体现不同。农地征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有:地方政府、农村基层组织、用地单位和被征地农民。在征收利益格局下,不同的法律主体表现出不同的利益倾向和选择。规范农地征收行为,实现制度创新,必须基于各类行为主体的不同的特征。无论三农问题还是新农村建设,都必须构筑以保护农民权益为基础的利益表达和参与机制,并在操作中拒绝形式主义,才能实现国家新农村建设的伟大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