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否定了传统的“两个当场”标准后,对于如何妥当界分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学界与司法实践远未形成共识。从判断视角出发,既往将两罪的界分规则构筑于行为不法或主要构筑于结果不法视角的观点均有待商榷;应当厘清两种视角的不同层次、功能,基于“结果不法导向下的行为不法视角”构建界分规则。在此基础上,应以他行为可能性的有无为标准界分两罪,即从社会通常的一般人观念出发,考察根据行为人的设想,被害人在行为人所实施的强制行为的影响下是否处于一种不得已的状态,进而就丧失财物而言能够于规范层面被评价为无他行为之可能。对此,需要重点判断行为人能否令被害人感受到具有现时性的针对生命或者身体的危险,以及被害人是否因此陷入了不得已的状态。

  • 出版日期2023
  •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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