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存在潜在的张力。在价值上,前者追求的是真,即合规律性;后者追求的是符合大多数人的意志,符合大多数人认可的善。合规律性与合大多数人的意志是有区别的,两者不一定吻合,还有可能冲突。不同的价值追求,隐含着不同的制度设计导向。前者导向由了解规律的精英做出决策的制度设计,后者导向由大众做出决策的制度设计。两者张力的化解需要通过立法制度或机制的设计来完成。对于保证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的统一实现来说,我国的立法程序和机制仍有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本文就此提出了一些建议。

  • 出版日期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