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府出于公共利益考虑而对集体土地的征收是一种公权力,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实质是农民的土地财产权,是一种私权;我国现行集体土地征收法律体系延续计划经济时代的相关规定,公权强势,农民权利出于弱势地位,公权和私权的失衡导致了社会的不和谐;在我国的集体土地征收制度改革中,应该重视法治建设,切实践行宪法平等保护公有和私有财产的原则,合理界定公权和私权的界限,明确限定公权力的行使范围、方式、程序,明确失地农民应具有的各项权利及其行使方式以及法律救济途径,明确地方政府切实保障农民财产权、发展权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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