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851年美国俄亥俄州的判例法最先对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作出规定,2005年我国修订的《公司法》中首次对该项制度作出了规定。该制度有效地协调了大股东与少数股东的利益冲突,保障了少数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文通过论述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法理基础,及其适用主体和适用情形,从而分析我国目前公司法相关规定中存在的不足之处。

  • 出版日期2016
  •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