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文章认为,实现社会防卫和特殊预防的目的,没收"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之性质应为"保安处分说"。把握该类特别没收的具体内涵应明晰"供犯罪所用财物"的范围、"供犯罪所用"的定义、"本人财物"的含义及"犯罪行为人的主观状态"等概念。同时,应平衡该类没收在特殊预防与第三人利益保护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