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佃种土地是佃农生存之本,对多数佃农而言,租佃权意味着生存权,守住这份佃地、防止地主撤佃具有莫大意义,民国时期依然如此。在撤佃之防上,民国法律和租佃习俗中存在一些有利佃农的因素。定期书面租约并依约履约在较低层面上有利于租佃权之保有;佃农交纳押租或者大量欠租时,地主基于利益的考虑不会轻易撤佃;永佃制则将地主撤佃权限制在非常小的范围内,为佃农的租佃权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地主的强势地位和撤佃权的单方性,又决定了这些撤佃防范措施效果的相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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