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改革创新需要刑事司法的容错,而我国现行的刑事立法体制和司法习惯使得刑事司法的容错机能很难发挥。这需要贯彻实质的犯罪观和对犯罪的实质解释,并通过实质的出罪来实现这一目的。实质的出罪主要是指在犯罪构成评价之外,通过对犯罪的实质评价来达到出罪的效果。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关于犯罪本质的社会危害性一直是一个聚讼纷纭的话题。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合理性不在其名称本身,而在于其是否有明确的判断标准和能否承担起实质出罪的职能。作为实质出罪的理由,社会危害性的判断标准应当是社会相当性。社会相当性评价可以为改革创新行为的合理司法出罪提供广阔的解释空间。

  • 出版日期2016
  • 单位平顶山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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