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现有民法体系中,不同或同一主体之间权利并存现象不可避免。在我国,对于不同主体权利并存冲突,以司法手段权衡不同主体之利益的轻重以确定保护对象和范围,应是合理有效的处理方式。对于同一主体权利并存或竞合,采请求权竞合说并补正其不足较为妥善。立法应尽量减少同一目的不同请求权的质上差距乃至在某些领域消除竞合,以防权利人难以选择;同时应明确同一目的不同请求权应以一并转让为原则,若依特约可分别转让时也不得给债务人不利益,以使实体法与程序法协调一致。

  • 出版日期2013
  •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