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义务是现代信托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它是在历经三个阶段的演进中吸收了现代投资组合理论而形成的,并随着信托投资实践的发展,愈益受到重视,我国现行信托法律对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的设计存在欠缺,我们很有必要对之加以吸收和借鉴,在立法上确立基金管理人的谨慎投资义务,并使之清晰化与具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