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一种自治性规则,国际商事惯例只有在普遍接受以及法律明文授权的情况下才能由司法机构依职权直接适用。在大部分场合中,国际商事惯例对当事人的约束力有赖于当事人的证明,因此这类规范带有明显的事实性特征。但是,随着商事交易实践的深入,国际商事惯例的事实性也可能向规范性转化,因此不应机械地设定国际商事惯例在司法过程中的适用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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