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如何认定"知道",以及如何明确"知道"的判断标准,是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三款的关键问题。"知道"指的是"明知",而不包括"应知"。在掌握"知道"义务的判断标准时,应当遵循三方面的原则:根据提供技术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类型不同,判断标准应当有所不同;根据保护对象的不同,判断标准也应当有所不同;提供技术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普遍审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