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美国大学的共同治理,德国大学的学术自治和教授治校,法国大学的集权式治理及其渐进式变革,都在特定的历史条件及对应的大学类型中被证实是行之有效的大学治理形式。我国大学的类型、层次、规模千差万别,照搬照抄任何一种治理结构都难以适应大学的发展,应该根据大学的类型、规模进行适应性选择,确保各利益相关者参与大学治理,防止政府直接干预大学的微观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