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区域行政协议是我国目前较为广泛采用的一种府际关系调整手段。作为一种公法上的契约,其效力范围不仅包含着私法合同相对性所指向的缔约主体之间,更能体现公法特性的是,区域行政协议对缔约主体之外的行政机关和相对人亦发生一定的效力。通过对有关区域行政协议的效力的理论辨析,本文认为其对外效力有双重属性:其一,对于相对人,在协议成立时仅仅具有公信力,在协议履行阶段缔约主体通过行政行为与相对人建立行政法律关系。其二,对于公权力内部其他行政机关,区域行政协议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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