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保险法上的危险增加应做出细致的分类,只有符合规范的危险增加才具有法律评价的意义;依据违反义务种类的不同,课以不同的法律后果。危险增加,投保人负通知义务为一般原则,在某些情况下,应免除投保人的通知义务。文章拟从类型论视角作一探讨,并对现行保险法规定一并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