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我国农地产权的形成是国家强制安排的结果,这种赋权方式严重弱化了农户拥有的产权强度,而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地的法定所有权人却没能得到法律清晰的界定。产权强度的弱化和产权主体的模糊为政府在征地中侵占农民权利提供了寻租空间。更为严重的是,我国现有的征地制度安排存在诸多问题,没有给农民权益以切实的保护,因此明晰农地产权主体,正确界定公共利益,完善社会保障等成为征地制度改革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