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修辞方法的选择是法律修辞运用的首要前提。为在案件说理实现有效的法律修辞,法律修辞方法首先要从案件的法律争议点出发进行初步的选择,然后还要结合案件可能构成的论辩前提体系再次进行筛选和确定。甘露案再审判决书虽然作为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参照性案例,其为裁判说理选择的法律修辞方法既脱离案件的争议点,也严重肢解了其论辩前提体系可能具有的指引和规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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