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际经济制裁的法律冲突给传统国际私法理论带来巨大挑战,打破了传统的双边选法模型,给外国经济制裁法在法院地国的适用带来空间。国际经济制裁的域外适用使得一国能否适用外国经济制裁法成为问题,随着公法禁忌的突破,第三国经济制裁法在法院地国具有了可适用性。各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将第三国经济制裁法作为本国法院考虑的一个因素,但在具体适用上仍没有统一的方法,此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全新经济制裁法理论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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