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3年8月通过的新《商标法》第59条第3款确定了商标先用权制度,为商标在先使用人提供了注册商标侵权诉讼的抗辩事由,为妥善处理商标注册人与商标在先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和平衡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体现了我国商标立法在调整不同利益关系方面的不断成熟和完善。然而,商标先用权的权利属性决定了其自身存在先天的局限性。本文通过介绍我国《商标法》立法沿革,解析商标先用权的权利实质,阐释商标先用权的构成要件及在先使用人行权的诸多限制,提示商标使用人增强商标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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