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大规模侵权案件层出不穷,但是对大规模侵权案件中受害人的救济却不尽如人意。大规模侵权行为本身固有的属性,比如受害人的多数性和不确定性、侵权人的不确定性和实体法律规定的缺失等是受害人救济中的主要障碍。在对受害人救济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确立人身损害赔偿之债在破产程序中的优先受偿地位,对于改善目前受害人救济的困境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