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八)》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和非法采矿罪作了重大修改,增加了该二罪的容量、降低了入罪的门槛、强化了刑法对污染环境行为和非法采矿行为的惩治力度。这些修改是我国处于高风险社会现实的内在要求,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结果。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