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并未明确和确立自由心证制度的我国,自由心证已在刑事证据审查的广大领域占有了重要的一席之地,并发挥着潜移默化的证明作用。基于毒品犯罪证据收集中的实际困难,司法人员在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并否认自己主观明知的案件中,较多地从客观证据出发,运用经验规则与逻辑规则形成自己的主观判断(心证)。然而,自由心证是否公正和理性,则取决于司法人员的学识、经验和道德操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