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国"机关"犯罪理论研究和立法规定不仅具有开创性,而且在司法实践获得成功。法国新刑法典将"机关"犯罪的犯罪主体限定为"地方行政机关及其联合团体",将入罪条件确定为"在进行‘可签订公共服务委托协议’的活动中实施了犯罪行为",这种立法安排不仅绕开了"国家主权原则"的难题,对于减少司法适用的不确定性也发挥了积极的效用。然而,我国"机关"犯罪立法之初就存在理论准备不足的问题,随着社会发展,"机关"犯罪立法和实践的矛盾日显突出。因此,对法国"机关"犯罪立法经验加以总结和借鉴,对于完善我国"机关"犯罪立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