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工智能时代已悄然来临。人工智能作品的大量涌现,使侵犯著作权罪的保护法益不得不面临“法益稀释”的严峻挑战。传统的侵犯著作权罪保护法益的“秩序说”与“私权说”无力单独应对弱人工智能时代的挑战,前者对市场竞争秩序的侧重会导致“数字鸿沟”的加剧,而后者对著作权私权的青睐则不利于技术创新与社会进步,将二者有机结合的双层法益理论可以为侵犯著作权罪的立法调整与司法实践提供更好的理论支撑。人工智能生成物能否成为侵犯著作权罪的保护对象不应一概而论,只有通过权威鉴定的人工智能作品才能被纳入侵犯著作权罪的保护范围。对人工智能作品侵权行为的刑事惩治应适当降低处罚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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