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留置"措施既非行政强制措施,亦非刑事强制措施,而是一项监察委员会经严格审批程序启动的,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公职人员适用的监察强制措施。"留置"措施不能适用和贯穿刑事诉讼程序,故而应当正确处理好"留置"与刑事拘留、逮捕之间的有序衔接。还应对"留置"措施的启动程序、适用期限、场所以及"留置"期间嫌疑人权利保障等问题予以明确规定,以防止"留置"措施的滥用,进而充分发挥"留置"措施的最大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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